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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分院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条例
2009-11-30 | 编辑: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卡的使用,加强公务卡的管理,切实发挥公务卡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因公务需要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加油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零星采购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办理借款,原则上不办理周转金。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审计处统一为工作人员申办,公务卡持卡人原则上限于在职在编且有公务需要的人员使用,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调动后,应立即停止公务卡的使用,退回公务卡,并办理公务卡清算。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发生公务支出后,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业务需要,分院领导为3万元,其他工作人员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自觉维护个人资信记录,因自身原因导致信用下降引起的其他损失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到期后,持卡人应将到期卡交回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新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使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持卡人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规范用卡,妥善保管卡号和密码,切实履行好自身责任,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发生遗失或损毁等情况时应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电话通知发卡银行,同时通知财务审计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及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先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签字,然后向财务同时提交报销单、相应发票、银行卡签购单和购物小票,财务方可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发生的提现手续费、透支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即当月支出必须在次月的20日前报账,否则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及个人资信影响等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单位和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银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因财务工作人员失误,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十九条 “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单位提交发卡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12位连续代码中的后四位代码(3位经济分类代码和1位支出类型代码),改为统一填写“3000”代码。“还款明细表”中的经济分类代码和支出类型代码,填写规定不变。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要求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银行向本单位公务消费由于其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有涉密任务除外)。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无特殊原因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指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严禁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获奖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试点阶段,发卡银行应为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分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2009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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