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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讨论稿)
2008-04-18 | 编辑: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是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领导下的重要群众团体之一,是以我院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全院青年的联合统一组织。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章程》,并作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科学民主的旗帜,弘扬科学精神,建设创新文化,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凝聚、带领全院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伟大实践,深入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引导青年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拓创新;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青年创新人才;发展同海外青年组织的联系和友谊;代表和维护全院青年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实行会员制,以院属各分院、京区各单位和京外直属单位等为会员单位。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我院青年代表出任。
  第九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的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有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我院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条件
  (一)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我院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在科研、管理、支撑和高技术企业等岗位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青年;
  (四)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我院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和分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和分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我院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前,仍享有会员团体或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院青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全院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全院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的委员、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院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全院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一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院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院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
  全院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院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他们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任期内一般举行两次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院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院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要事务。
  委员对重要事宜行使表决权时,表决同意的人数超过行使表决权人数二分之一,决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院青年联合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请主席决定。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常务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和决定换届会议,审议换届会议具体事宜;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全院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会闭幕期间决定青联委员的分工变动和人事任免;
  (七)审查并决定申请加入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院内其它青年团体的团体会员资格;
  (八)行使全院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由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

  第三十条 各分院和直属单位中有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建立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青年联合会,作为院青年联合会的分会。
  第三十一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下,经该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该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该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该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院青年联合会分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该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做出的全院性决议;
  (四)执行该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该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四条 院青年联合会与院青年联合会分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分会的委员有参加院青年联合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和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为:事业拨款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为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及其分会统一章程。各分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上报院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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