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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
2015-07-14 | 编辑: | 【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49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推进政务公开,实现科学传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兰州分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传播工作,包括新闻宣传(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科技出版工作。 

  第三条 新闻传播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树立良好形象,传播科学文化,促进效能提升。充分利用兰州、西宁院属8个单位丰富的科学传播资源,通过院内、国内和国际三个维度的立体传播,内聚人心、外树形象;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构建高端、有特色的传播体系,向全社会传播科学文化;充分利用信息传播与监测功能,服务科学决策,不断促进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科学传播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适度、及时,整体要求是严谨、低调、务实、高效。  

  第五条  兰州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科学传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指通过组织面向国内和境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新闻通稿发放、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引导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关注、报道科研和管理活动中的新闻的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涌现的创新成果、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思想等。 

  第七条 党的宣传工作指根据党章要求和上级党组织及中科院党组、兰州分院党组部署而进行的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和分院党建研究会、思想政治研究会等工作,以及在公共媒体、内部刊物和展览展示等各类载体反映上述工作情况的工作。 

  党的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宣传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情况,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科学家代表,以及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及创新文化建设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指依托中科院政务信息刊物,收集并报送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在科研、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参考价值的内部信息,为党和国家领导、院领导、相关部委、地方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传达精神、交流经验提供支撑和服务的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安全等重大问题和我院工作实际,快速反应、认真组织,积极报送情况准、内容新、针对性强的信息,切实促进“思想库”建设和科研、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九条 网络宣传工作指顺应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站和中科院各级各类机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并依据发布平台特点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的工作。 

  网络宣传工作的要求是:不断拓展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平台功能,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编辑质量,加快更新频率,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发展动态,妥善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指主动通过网站、新闻发布或申请者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外公开兰州、西宁院属8个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的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对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舆情应对工作指收集、研判各类网络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上涉及兰州、西宁院属8个单位相关工作和人员的舆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媒体、公众的主要信息需求,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信息发布的工作。 

  舆情应对工作的要求是:密切关注、准确把握兰州、西宁院属8个单位相关舆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努力消除误解、降低负面影响、维护单位形象。 

  第十二条 科学普及工作指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创作科普作品、开放科普场馆基地、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工作。 

  科学普及工作的要求是: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内生规律,充分发挥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科研特色和资源丰富、人才卓越的优势,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的科普工作,促进科研与科普工作的融合,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科技出版工作指出版高水平科技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等,促进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工作。 

  科技出版工作的要求是: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出版代表我国科技水平的各类出版物,注重学术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提升在国际科技期刊和出版界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科学传播工作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科院及兰州分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违规发布或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科学传播工作主体 

  第十五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成立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单位科学传播各项工作,组长由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在新闻宣传方面,按国家规定要求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明确新闻发言人,由院(所)务会议任命,单位分管或协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七条 须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国内新闻宣传、境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等科学传播工作的负责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建立由新闻联络员、政务信息员、科普联络员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体系。 

  第十八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主要业务管理和科研部门确定兼职新闻联络员、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科普联络员等,组成内部科学传播工作网络,建设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科学传播工作队伍;可广泛动员、积极培养和吸纳一批以老同志、研究生为主体的科学传播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科学传播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各单位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科学传播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活动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申请,新闻宣传工作主管处室进行审核,视发布内容类别履行审批程序后,报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审批。 

  (二)单位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兰州、西宁院属8个单位工作人员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新闻采访,须报单位或部门新闻宣传主管处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干部、职工、学生等不得以所在单位或部门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简报》、《中国科学院专报信息》、《要情》、《领导参阅材料》、《情况通报》等5种政务信息刊物的报送、刊发工作程序如下: 

  (一)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撰写政务信息稿件,经单位或部门领导审签后报送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兰州分院机关撰写的政务信息稿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综合处。由综合处通过ARP上报院科学传播局。 

  (二)政务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2.时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失去有价值信息的报送时机,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3.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4.适用性:要根据各单位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院信息宣传工作的需求要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省市领导同志来兰州分院视察工作情况和重要讲话,要在视察后的12天内报送;院领导视察工作情况和重要讲话要在视察后3天内报送; 

  (二)中央、国家重大决策出台、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院党组重要决策发布后的反馈情况,要根据院的要求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三)“率先行动”、“一三五”规划等工作重要进展、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和成就,本单位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是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首先向院报送;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二十九条 网站新闻发布工作程序如下: 

  (一)除媒体公开报道、新闻办提供的材料,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撰写的新闻稿件,拟在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需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院科学新闻中心院网站编辑部,同时推荐给兰州分院网站。 

  (二)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活动、规章制度发布实施、重要科研数据公布、与中央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发文或合作、以单位名义对国内外重大事件表态或发表评论、单位领导讲话活动、重大或敏感事件、重要人事调整等重要事项的新闻稿,需报科学传播局或国际合作局审签。 

  (三)涉及国防建设有关的科研进展和领导视察的内容,须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后,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 

  (四)对于转载自其他媒体的内容,须注明来源,引用或转载的信息不得侵权。 

  (五)内容审核通过后,网站信息员及时发布。需发布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自内容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件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下列信息禁止在分院网站进行发布: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报道内容; 

  (二)未经审批的院领导讲话内容; 

  (三)境外媒体、网站对国家和我院失实的报道内容; 

  (四)出处不明和可信度不高的新闻信息: 

  (五)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出版事项审核工作: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 

  向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提交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等出版事项的审核、备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按照“谁发布、谁审查”,“谁主办、谁审查”的原则,将科学传播各项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程序结合起来,并对保密审查情况作完整记录,确保科学传播工作各个环节保密审查制度落实到位。对科学传播工作保密审查方面不能确定的问题,须报院保密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事件范围主要包括在兰州、西宁院属单位发生的下列事件,或院外发生、已经或可能对单位产生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群体性受伤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职工、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联。 

  (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火灾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或社会治安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 

  (五) 计算机网络安全事件、失泄密事件、重要网络舆情等。 

  (六)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党政军群部门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到院属单位视察、调研等事项。 

  (七) 中国科学院院士、在我院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逝世信息。 

  (八)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要求报告的信息。 

  (九)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报告或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信息。 

  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准确。上述范围中的1-5项,首报时应报告事件发生具体时间、地点,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影响,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情况;续报时应全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性质、起因和主要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影响,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和有关问题。6-9项应根据不同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相关内容。涉密事项的信息报告按保密管理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兰州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向兰州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电话:2198877;传真:8279855;邮箱:lzb@lzb.ac.cn 

  其他院属单位直接向院总值班室报告。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85972896859754724小时值守);传真:010-68512458;电子邮箱:yzzbs@cashq.ac.cn 

  重要和紧急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首报工作必要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非涉密内容),稍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文件、院涉密网等方式书面报告,续报工作可视事件进展情况多次进行。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在事后报告时说明具体原因。 

  院属单位以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的,应在报告后及时与院总值班室联系确认。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告的责任落实 

  院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同志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迟报、漏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舆情处理与应对 

  第三十七条  舆情的收集范围包括媒体报道、网络论坛、聊天室、即时通讯平台、博客、微博等,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各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 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收集并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相关舆情。发现可能或已经发展为热点事件的舆情信息,应于发现当日即报送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过程中同时抄送院总值班室,涉及境外的舆情抄送国际合作局。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活动或信息发布,应提前制定预案,并有目的、有重点地跟踪收集舆情,同时报院科学传播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分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传来的舆情信息。对较为重大或可能引发网络热议进而带来较大影响的舆情,需及时报送相关分院领导、发送机关相关部门,并报送院总值班室,涉及境外的舆情抄送院国际合作局。 

  第四十条  仅涉及单个部门或直属单位职能的舆情,由相应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舆情,由分院领导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或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舆情处理部门或牵头处理部门应尽快对舆情发生背景及过程进行调查,督促并指导引发舆情的部门或单位做好应对工作,包括起草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拟制应对口径等,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舆情调查、处理的重大进展,要随时报告相关院领导并报分院科学传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舆情发生后,引发舆情的单位或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争取在第一时间正确表态,抢占舆论先机,避免谣言和误解。引发舆情的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情况应当日报院科学传播局,院科学传播局应及时给予指导。 

   第四十三条 需以分院名义应对和引导的重大舆情,经分管宣传的院领导审批后,由指定部门统一应对。舆情处理或牵头处理部门负责为科学传播局提供应对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重大舆情,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可申请上级主管单位给予指导和帮助,防止舆情的扩散和事态的扩大。必要情况下,在院科学传播局的指挥和协助下可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或协调有关院属单位、有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协调媒体刊播解疑释惑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做好热点舆情应对,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十五条 发现重、特大舆情后,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及时调整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媒体进行集中、大量的正面宣传,有效引导舆论关注热点。 

   第四十六条 对迟报、瞒报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及院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选拔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过硬的干部职工,建立健全科学传播工作队伍。各单位应加强全职科学传播工作人员的配置。须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科学传播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以及全院干部职工的媒介素养。 

  第四十八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在经费预算中安排科学传播工作经费,各部门、各单位须为科学传播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充分利用院ARP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面覆盖的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为科学传播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源。 

  第五十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建好本单位中、英文子站;鼓励有条件或需要的单位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兰州、西宁院属各单位须与国家、地方主管和从事科学传播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密切联系,通过战略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建立长效沟通、协作的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科学传播工作平台和工作格局。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五十二条  兰州分院根据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底经过核算给予一定的稿酬。结合《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细则》科发传播字20149号)和各单位信息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每两年对科学传播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分院对长期不报信息、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出改进,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问题的单位将被取消年终评比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分院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兰州分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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