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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科苑1、2号楼给水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

发表日期:2015-05-05来源:放大 缩小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科苑一区棚户区改造12号综合住宅楼给水设备采购及安装,筹备工作已基本结束,将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1、招 人: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2、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科苑一区棚户区改造12号综合住宅楼给水设备采购及安装 

  3、工程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4、资金来源:自筹。 

  5、招标内容: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科苑一区棚户区改造12号综合住宅楼给水设备采购及安装 

     基本概况如下: 

  1)二区给水泵机组技术要求:供水户数136户,末端楼层顶标高48.45,设计秒流量6.25L/s,扬程85-90m 

  2)三区给水泵机组技术要求:供水户数116户,末端楼层顶标高74.10,设计秒流量5.75L/s,扬程110-115m 

  3)四区给水泵机组技术要求:供水户数72户,屋顶水箱间顶标高109.65,设计秒流量4.32L/s,扬程125-135m 

  4)商业给水泵机组技术要求:供水户数72户,商业顶层顶标高22.8,设计秒流量12.29L/s,扬程55-60m 

  5)现有高层住宅水泵机组技术要求:供水户数100户,楼层顶标高55,设计秒流量5.14L/s,扬程90-95m 

  6)原有低区供水泵机组技术参数:供水住宅户数420户,研究生宿舍人数约为300人,商业面积约为10720㎡,最高建筑高度24m,设计秒流量8.25L/s,扬程60m 

  6、计划工期:合同约定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设备生产厂家或授权代理商(代理商需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本项目唯一授权书)。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在兰州市有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近三年(2012-2014)在兰州本地区具有同类产品业绩(以供货合同为准)。 

  三、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投标人于 2015 56日至 2015 511甘肃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41号天成大厦(写字楼)12)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2、报名时携带材料: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厂家对总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与分销商协议书。 

  5)投标人近三年(2012-2014)的业绩证明(附供货安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6)代理分销商应提供所代理产品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7)设备生产厂家或代理分销商应提交设备生产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以上所有有效证件复印件必须装订成册(两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报名现场,以备核查。 

  三、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应于2015529900分(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办公楼201会议室,方式为现场送达,逾期将不予接受。 

  四、开标 

  开标时间: 20155299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办公楼201会议室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派代表出席。法人出席开标会须提交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五、定标方式: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各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合理节能且长期运行费相对较低的设备配备方案,并自主报价。最后对设备配备方案和报价以综合评议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人: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6  

   人: 邸玉芳 

      话:0931-2198815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41号天成大厦(写字楼)12 

    编:730030 

  联系人:郭兴旺 

    真:0931-8911629 

    话:0931-8455116-8006  15101202759 

  电子信箱:gszxjszx@163.com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